致全市出租屋屋主、租住人员
和物业管理单位的一封信


全市出租屋屋主、租住人员和物业管理单位:


为贯彻落实珠海市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,切实做好出租屋疫情防控工作,公安机关提醒全市出租屋屋主(含民宿、长租公寓、时租日租房等出租人)、租住人员和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做到以下事项:


一、必须严格报备人员信息。


租住人员必须主动向公安派出所如实申报个人信息。申报内容包括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电话号码、居住地址、居住事由等。申报途径有以下四种,请任选其一:


1.通过出租屋屋主申报;


2.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申报;


3.直接向辖区派出所申报;


4.通过微信“粤省事”(微信小程序)服务区“户政(治安)”模块“居住登记”自助申报。





对近14天从国内中、高风险地区(如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、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等,具体以国家发布为准)来珠返珠人员,还应主动、及时向居住地社区报备,配合社区落实健康管理“四个一”措施(即:发放一份健康告知书,开展一次健康问询,查验一次健康码,抵珠当日一次核酸检测)。


二、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。


出租屋屋主必须严格履行出租屋疫情防控主体责任。


一是如实申报出租屋基础信息,申报途径有以下三种,请任选其一:


1.通过物业管理单位申报;


2.直接向辖区派出所申报;


3.通过微信“粤省事”(微信小程序)服务区“户政(治安)”模块“出租屋登记”自助申报。






二是做好租住人员信息核实和申报工作。特别是发现中、高风险地区来珠返珠人员,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村(居)委会,或通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报送。


三、必须严格加强登记管理。


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屋登记、管理工作,督促出租屋屋主、租住人员如实申报信息,发现存在违反出租屋管理规定行为或其他可疑情况的,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村(居)委会报告。


四、必须严格履行配合义务。


出租屋屋主、租住人员和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配合辖区派出所、镇街、村(居)委会开展信息核查、登记和健康监测等工作,如果不配合的,尤其是对来自中、高风险地区的租住人员信息不报、瞒报、漏报,造成疫情传播隐患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,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
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



珠海市公安局出租屋管理支队

2021年1月20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