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拟设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

深圳将有专门的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!11月18日,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起草了《深圳市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名册管理办法》)并公开征求意见,拟规定管理人名册分类、资质条件、入册禁止情形等。

在个人破产办理过程中,管理人承担着债权申报、财产调查、财产分配、监督执行、审核把关等多项重要职责。目前在深圳,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,暂时从广东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指定。而此次起草《名册管理办法》将明确个人破产管理人资质条件及名册编制程序。

《名册管理办法》将个人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分为机构管理人、个人管理人两类。其中,机构管理人资质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算机构、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具有法律、会计、金融等专业资质的机构,或者前述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。

而申请个人管理人,则需为在本市执业连续满五年且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的律师、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具有法律、会计、金融等执业资格的个人。

关于管理人入册禁止情形,《名册管理办法》一方面实现与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相关规定衔接,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得纳入管理人名册: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;曾被吊销、撤销相关执业证书或者专业资质;市破产署认为不宜纳入管理人名册的其他情形。

另一方面,还新增明确以下七种情形不得纳入管理人名册: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、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满三年的;因妨害破产程序受到人民法院处罚未满三年的;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;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未满三年的;缺乏管理人履职所需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;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;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、逾期申报或者弄虚作假的。

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》,破产管理人可由债权人推荐、破产署提出以及人民法院指定。

因此,为给债权人推荐管理人人选提供便利,《名册管理办法》还提出,市破产署发布管理人名册,可以发布有关机构、个人的主要团队成员及简介、执业年限、执业规模、专业能力、执业经验、联系方式、履职情况等信息以供参考。

编辑:唐祺珍 责任编辑:宋显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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